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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这几点千万要注


今天小编Kimi带大家来学习一下,保荐业务监管部分的重要内容: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内部控制

//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

(1)承销与保荐;

(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4)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

(5)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包括股权融资、也包括债权融资)

//三道内部控制防线//

(1)项目组、业务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确保其规范执业。

(2)质量控制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

(3)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或机构为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应当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

//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

1、证券公司应当设立质量控制部门或独立的质量控制团队,履行质量控制职责。

2、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可以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条线设立,也可以在投资银行业务条线内部设立,但应当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相分离。

3、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

//内核机构、内核委员会//

1、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是指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2、证券公司应当设立常设或非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常设内核机构可以在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部门内部设立,也可以在公司层面单独设立,但应当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条线和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

3、证券公司应当设立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委员应当包括来自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的人员,并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如有必要,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作为内核委员。

4、证券公司应当设置一名内核负责人,全面负责内核工作。内核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5、未通过内核程序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提交辅导验收申请材料;

(2)对外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材料;

(3)对外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4)推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5)对外提交备案材料;

(6)对外披露相关文件;

(7)对外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会后事项专业意见等文件。

//内部控制人员//

1、本指引所称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是指证券公司中以履行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职能为主要职责的从业人员。

2、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配备内部控制人员,独立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工作。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1/10。

3、内部控制人员的薪酬收入不得与单个投资银行类项目收入挂钩。内部控制人员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4、(1)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

(2)对于因投资银行类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证券公司,应当在45日内对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3)证券公司应当于评估工作完成后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评估报告,说明评估及整改情况。

5、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外部机构而免除。

//(项目承揽)立项表决//

1、每次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5人。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

2、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立项委员表决通过。

//(材料报送前)内核会议表决//

1、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2、内核会议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有效的内核表决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1)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

(2)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

(3)至少有1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

//后续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后续管理阶段重大风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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