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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王蔚数字规则体系中宪法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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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原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年第4期

互联网及社交网络的诞生革新了个体间信息交换的场域。在个体、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网络空间产生了多元治理主体,并随之产生不同规范之间的交互性。这一新场域改变了传统金字塔式法律规范层级的沟通方式,宪法的传统权力配置和基本权利保障方式面临多重变迁。究其原因,数字规则生成过程中的开放性、中立性和相互操作性原则与传统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存在差异。然而,宪法作为一种规范和网络作为一种工具之间存在着共同的价值基础,如自由、平等与民主。数字社会亟待以宪法规范为核心调适、整合数字技术治理规则体系,传统宪法实施也需要面向数字社会,从国家权力单向度行使走向多元主体共治,建设安全与信任的数字国家。

一、法律规范体系由层级性向交互性的转变

20世纪上半叶,法治模式的前提是自主的法律体系,规范的自主生产为其主要特点之一。互联网的出现,产生了从规范的自主到规范的互动性的转变。宪法和互联网也在同一规范性运动中相遇,打破了凯尔森以降将宪法视为法秩序顶点,并作为其他法律规范之基础规范的观念。具体而言,网络时代的到来产生了法规范的层级性与交互性的内在张力:宪法是随着这一变化而变化,和其他规范保持互动和合作;还是努力对其他多元规范进行宪法化,回归原有的“金字塔”模式?

一方面,传统法治国的核心价值在于法规范的层级性和安定性,强调立法的透明度和可及性。作为国家秩序的最高规范,宪法处于规范的金字塔顶端。与此同时,宪法规范兼具缜密性和有限性。“缜密性”体现为国家宪法中对公权力机构的配置是纵向、横向兼具的等级清晰结构,不同层级机构所制定的规范也呈现位阶关系;“有限性”体现为宪法只能规范存在于通过国界所划分的特定领土之上的公权力。而在数字时代,网络自身打破了国家的地域性和规范的层级性,形成了“交互的规范”(l’interactiviténormative),宪法配置公权力的传统性遭遇了数字时代“去中心化”的影响,公权力制定规范的不确定性增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运行均受互联网消极或积极的“监督”和“干预”。另一方面,数字时代中法规范与技术规范之间呈现交互性特征。国家法律对社会规范、市场规则和技术规则的规范作用有限,劳伦斯莱斯格教授对法律、市场、社会规范和技术架构等四种不同的规范性来源之间共存、互补或冲突的关系进行描述,进一步揭示了这一特征。数字时代法律体系与技术规范之间的碰撞,造成法律系统与外部系统的规范不断交互,从而突破了既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法律不再是规范公民在数字网络上行为的唯一规范,而与其他社会治理、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所形成的规范互相竞争。

在具体规则价值层面,多元治理的存在使得主体间产生冲突,加剧了上述的内在张力和竞争。例如,在算法领域中的“算法发展”与算法安全、“权利公平”与算法公平、“私人自主”与算法向善等。算法规制体系因此需要进行秩序整合,需要将法律作为社会主要规范来源,以保护个人免受技术监管和算法治理中不当行为的影响。近年兴起的数字法学,无疑是工商社会迈向数字社会这一重大时代变革的理论反映。它通过现代法学基础上的迁移、改造、更新和创生,实现了对现代法学的理论重建,在重建过程中,法律规范与技术规则之间的关系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就宪法而言,学界也一度认为宪法与网络是规范和工具的关系,进而怀疑两者之间相互影响是个伪命题。21世纪初,我国宪法学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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