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突尼斯 > 人口民族 > 帝国的幻象奥斯曼帝国的多元主义与因俗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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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昝涛
转自:经济观察报书评(ID:eeobook)
来源:《新史学·第十三卷》
20世纪初,在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些传统帝国崩溃了,比如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和俄罗斯帝国。除了世界大战、大国博弈、地缘政治等因素外,从这些旧帝国的历史经验来看,近代的民族主义分离运动也是其衰亡的重要因素。世界历史在帝国之后似乎进入了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nationstate)时代,而帝国在此后被更多地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等联系在一起。20世纪中后期,民族主义、民族国家、革命等是近现代史研究的重要议题。但自冷战结束至今,一种可以被称为“帝国转向”的学术现象亦颇为引人注目,这就是帝国史(也包括比较帝国研究)的发展。冷战后的世界,在全球化、跨国公司和互联网的发展中更小、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又普遍面临民族主义、宗派主义、极端主义、跨境移民、文化多元主义等问题,民族国家、民族/国族主义作为一种政治与社会的统合模式,亦出现了其难以克服的问题。这些可能都是促使人们重新反思帝国及其历史的时代背景的原因。在西方学界的“帝国转向”过程中,中文学界所感受到的应该主要是所谓“新清史”研究成果的译介及其引发的争鸣,一定程度上,这在中国学术界、思想界乃至意识形态领域都有所反映。
近代早期及之前的传统帝国本不追求同质化,并在较大疆域内推行某种程度的具有文化多元主义性质的政策,这其实是前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也因此才会出现“多元帝国vs均质化的民族国家”这样的二元区分。传统帝国往往是大国,疆域广阔、文化与族群多元。观察和讨论传统帝国的治理经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它们如何处理其多样化的局面与现实,以及在面对近代西方民族国家模式的挑战时,又如何调整自身。从14世纪一直到20世纪,奥斯曼帝国经历了人类历史上很多重大发展,而自身没有经历朝代更替,今天的中东格局直接承自奥斯曼帝国的解体。离开对奥斯曼历史的探索,我们对于中东、欧洲—地中海的历史乃至世界历史的认识就是不完整的。奥斯曼帝国的历史也带来很多经验、教训,在面临多民族和多宗教以及复杂地缘政治格局的情况下,它所经历的那些成功、挫折、应对和失败,也颇值得总结。
本文聚焦所谓“米勒特制度”(milletsystem)问题。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米勒特制度可以用来指奥斯曼帝国的一种基于实质上存在的传统来处理多元化社会现实的方式,它是奥斯曼帝国长期奉行的一种治理倾向,是在尊重多宗教、多种族、多文化格局的前提下实行的一种治理方式,其实质可用中国历史之“因俗而治”来概括,本文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米勒特制度”这个术语。在19世纪,奥斯曼帝国的不同米勒特都经历了某种世俗化、民主化性质的改革,其目的是打破那种“因俗而治”的传统,引入近代意义上的公民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强人民/臣民的国家或国族认同。这种体制改革既是普通人民的要求,也是帝国应对内外时局挑战的举措,但从改革的效果来说,它并没有缓解民族主义的挑战,甚至可能成了境内民族主义发展的促进因素。
奥斯曼帝国的多元化社会与“因俗而治”
奥斯曼帝国起源和成长的历史经历使其统治了一个多元社会。打开奥斯曼帝国的历史地图,不难发现,它所继承和控制的领土主要是原东罗马帝国的地盘,包括巴尔干、小亚细亚、黑海北岸、地中海东岸(大叙利亚地区、伊拉克)和南岸(北非),再加上阿拉伯半岛的希贾兹地区。这其中,除了巴尔干地区,在奥斯曼人崛起和建国的时候,其他地区都已经经历了很长时间的伊斯兰化,成为穆斯林占优势甚至是占绝对优势的地区。当然,在小亚细亚、地中海东岸和埃及,仍然存在较多的非穆斯林人口和聚居地。在奥斯曼人统治巴尔干地区的时候,当地也出现了程度不同的伊斯兰化或改宗伊斯兰教的现象。这些复杂情况是我们讨论奥斯曼国家对其多元社会实行“因俗而治”的前提。
奥斯曼人的起源其实并无可靠的史实支撑,大致上说,他们的核心在源头上是不断向西迁徙的、来自内陆亚洲的游牧部落成员,其在迁徙过程中皈依了伊斯兰教。来自内陆亚洲的游牧部落早在11世纪曼齐凯特之战后就进入了小亚细亚半岛,这同时开启了小亚细亚地区的伊斯兰化。11世纪末,塞尔柱王朝分裂,从中分出的罗姆苏丹国,以科尼亚为中心,控制了小亚细亚的重要地区。13世纪蒙古人的到来对罗姆苏丹国造成重创,后者成为蒙古人的附庸,于14世纪初灭亡。与此同时,蒙古人在年灭亡了阿拉伯人的阿巴斯王朝。蒙古人的征服给小亚细亚地区带来了巨大动荡,游牧人向西的迁移更加频繁。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奥斯曼人趁机崛起。他们混合了流民、游牧部落、对战利品的追逐和宗教狂热等多种元素,一般认为奥斯曼人是一个边疆社会的、混杂的“劫掠集团”,最终从一个边疆地区的公国发展为一个规模巨大的中东帝国。
奥斯曼集团的核心是有着内陆亚洲游牧社会背景的、讲突厥语的奥斯曼家族,信奉伊斯兰教。不过,至迟到13世纪末的时候,他们已不再是一个典型的游牧群体了,失去了很多游牧特性,比如,季节性地转换牧场这种做法,最晚在奥斯曼时代(~)初期就已经不存在了;相应的,奥斯曼人的传统部族纽带也不重要了,但出现了一种新的能够把人们团结起来的方式,这就是备受争议的参与伊斯兰“圣战”(gaza/)的、作为“加齐”(gazi/,为信仰而战的武士)的共同体意识。奥斯曼及其儿子奥尔罕(~)都有“加齐”称号,并率领同辈的战士参与“圣战”。但这不是正统神学所谓的“圣战”,他们所做的是一种集团式劫掠,还与周边的、同属突厥系的公国冲突不断。
奥斯曼集团最初就包含了多元的文化和族群,吸引了来自不同宗教和社会阶层的支持者,其中也包括一部分边疆地区的基督徒。参与其劫掠的既有穆斯林,也有基督徒-希腊人。奥斯曼国家的成功,就在于其混杂性和包容性,尤其是尽可能地容纳了希腊-基督徒人口。最先进入奥斯曼统治的是希腊人,但双方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他们在数个世纪中发展出了共同的边疆文化,联盟与民族融合使他们的区别日益减少。奥斯曼家族也经常与周边的非穆斯林政治势力合作甚至联姻。年,奥斯曼人与拜占庭皇帝约翰六世结盟,后者将女儿许配给了奥斯曼王朝的奥尔罕(~年在位),不过,与基督教势力联合的事,后世奥斯曼史家是不会记载的。随后,奥尔罕之子率军开赴色雷斯援助约翰六世,奥斯曼人作为征服者首次踏上欧洲的土地。
苏莱曼大帝
从安纳托利亚西北部的一个小公国向国家和帝国的转变过程中,奥斯曼政权首先着力经营和征服的是基督教社会尤其是东欧巴尔干地区,而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发展为一个巴尔干大国。到年,奥斯曼人控制了达达尼尔海峡,打开了通向欧洲的大门。之后,他们渡过达达尼尔海峡,开始在欧洲攻城略地,用了差不多一百年的时间征服了整个巴尔干半岛,其中最重要的,是年征服者穆罕默德二世(~年在位)率军攻陷君士坦丁堡。到15世纪晚期,土耳其人已经据有整个小亚细亚以及巴尔干半岛上的保加利亚、马其顿、塞尔维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阿尔巴尼亚等地。可以说,随着奥斯曼人在欧洲的扩张,其治下的人口中基督徒的比例逐渐提高。
进入16世纪,奥斯曼土耳其人继续征战扩张。苏丹塞里姆一世(~年在位)时期,其扩张主要表现为对伊斯兰世界的领土兼并。奥斯曼人的军队于年在小亚细亚东部的卡尔迪兰重创什叶派的萨法维王朝伊斯玛仪沙的军队。此后,奥斯曼帝国将扩张的矛头主要指向了以埃及为基地的马穆鲁克王朝。~年,奥斯曼人征服了马穆鲁克王朝,把叙利亚、埃及和阿拉伯半岛的希贾兹地区纳入统治范围,结果之一就是帝国的穆斯林人口比重明显上升。
征服埃及之后,奥斯曼土耳其人继续在北非、欧洲和地中海上取得一系列进展。年攻陷阿尔及尔,年占领突尼斯。在东南方向,奥斯曼军队将亚美尼亚大部、格鲁吉亚一部分以及包括巴格达在内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都纳入了帝国版图。在东北方向,蒙古系的金帐汗国的继承者克里米亚汗国奉奥斯曼帝国为宗主,黑海北岸(今属乌克兰的草原地带)也被纳入了帝国版图,黑海成为奥斯曼帝国真正的“内陆湖”。在西北方向,土耳其人于年吞并了罗马尼亚,年攻陷贝尔格莱德,年占领布达佩斯,年苏莱曼大帝率军进攻维也纳受阻,此后奥斯曼土耳其人与哈布斯堡王朝在中欧对峙一个半世纪。奥斯曼帝国在海上的扩张也很成功:年征服了罗德岛,年占领亚丁,年攻占塞浦路斯岛,年夺取了克里特岛。
奥斯曼帝国在16世纪初已成为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大帝国。随着帝国版图的迅速扩大,其人口总数也从年的万人增至年的万人,但这大部分是由帝国版图扩大带来的。年后,随着帝国领土面积的缩小(如19世纪初希腊的独立),奥斯曼的人口总数下降到了万人,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晚期。年,小亚细亚地区有万人,年后达到万人,到年增长到万人。根据布罗代尔的估算,在年左右,奥斯曼帝国的人口在万~2万人,其中,欧洲领土上约万人,亚洲领土上约万人,埃及有万~万人,突尼斯和阿尔及利亚有万或万人。土耳其学者巴尔坎(Barkan)认为,~年,小亚细亚和巴尔干共有1万~1万人,年前后有万~万人,到年前后,奥斯曼帝国可能有0万~万人,不过布罗代尔认为这个估计过大。
在奥斯曼帝国的非穆斯林中,最多的是希腊正教徒,不过在大叙利亚地区和伊拉克,还有叙利亚正教会(雅格派,Jacobites)和聂斯托利派(Nestorians),埃及还有比较多的科普特人。在小亚细亚东部和伊斯坦布尔有相当数量的亚美尼亚人。不过,亚美尼亚教派的中心在伊朗。黎巴嫩有马龙派(Maronites),他们跟威尼斯和教皇关系密切。耶路撒冷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杜布罗夫尼克(Dubrovnik,在今克罗地亚)和阿尔巴尼亚还有相当数量的天主教徒,此外在伊斯坦布尔的加拉塔地区也有一些天主教徒。在匈牙利,奥斯曼苏丹允许新教徒和天主教徒的存在。有学者曾认为清教徒很受奥斯曼帝国的欢迎,因为加尔文派在匈牙利激烈反对奥斯曼人的最大敌人哈布斯堡王朝。不过,这并未导致奥斯曼人正式支持匈牙利的清教徒。天主教的主教则不被允许住在奥斯曼的领土上。
关于奥斯曼帝国境内非穆斯林人口的比例问题,学界并无统一看法,估算的比例在20%~40%。可靠数据的缺乏是最大的障碍。在19世纪晚期之前,奥斯曼帝国统计的是臣民的财富,而不是人口。如果说有统计的话,也只是那些需要缴税的人,通常也就是男性户主,或者是需要服兵役的人。因此,在19世纪末之前,关于奥斯曼帝国某个地方的人口的数量,只能是估计。在16世纪初期奥斯曼帝国征服阿拉伯地区之前,其人口结构中非穆斯林仍占较大比重,而这些非穆斯林主要是希腊正教徒、亚美尼亚教派信徒和犹太教徒。根据巴尔坎的统计,在整个帝国范围内,即便是在征服了阿拉伯地区以后,穆斯林人口也并未占据明显的绝对优势。在~年的奥斯曼帝国人口中,基督徒的比重虽然已经少于一半,但可能仍然超过40%,可以说,其与穆斯林的人口相比只是略少,基本是相当的。到16世纪中期的时候,巴尔干地区的人口中约有18%是穆斯林,城市地区的伊斯兰化要比农村地区的程度深。从有限的数据可以推算出来,巴尔干地区的人口密度一直是小亚细亚的两倍,阿拉伯地区的人口密度更小。年的时候,尽管希腊此前已经独立出去了,巴尔干地区的人口仍占奥斯曼帝国总人口的一半。年,尽管能够掌控的巴尔干领土不多了,但巴尔干地区的人口仍然占了奥斯曼帝国总人口的1/4。所以,巴尔干地区的经济比重长期以来都是很大的,而巴尔干地区的绝大部分人口是基督徒。一般认为,19世纪后期之后,随着大量基督教人口占优势的省份的失去,奥斯曼帝国才第一次成为穆斯林占主体的帝国。
年,奥斯曼帝国围攻维也纳
伊斯坦布尔被征服后,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超过了10万,后来最多可能超过了20万人,直到帝国末期,伊斯坦布尔都维持了非穆斯林占40%、穆斯林占60%的格局。在萨洛尼卡,犹太人的人口则达到了当地总人口的半数以上。在分析奥斯曼帝国的文化多元主义时,须充分考虑这些客观存在的多样性现实。
奥斯曼帝国对所征服地区的治理,是根据现实需要来进行的,尤其是在边疆地区,实行的是间接统治。边疆地区地形和民族成分复杂,不好管理与控制,只要服从和忠于中央,奥斯曼人宁愿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奥斯曼人尊重多样性和现状,愿意在当地人中寻找或培养中间人或代理人,因为这些人既熟悉本地,又有行政能力,对奥斯曼的行政管理来说,这么做既有效率,又节约成本。可以说,奥斯曼人倾向于实行灵活的统治策略,非常实用主义,很少教条主义。比如,奥斯曼人与天主教的关系似乎不是根据伊斯兰教法,而是根据国际权力政治灵活处理的。被征服地区原来的统治者,无论是埃及的马穆鲁克、拜占庭的王子、保加利亚和塞尔维亚的国王,还是游牧部落的首领,只要对奥斯曼帝国的苏丹宣誓效忠,接受某种附庸地位,就可以继续维持自己的贵族身份,甚至可以管理原来的领地。无论是军事精英还是宗教精英,在奥斯曼征服中,通常会不带歧视地被纳入奥斯曼人的管理体制中,这种做法也有利于奥斯曼人赢得被征服者的民心,著名奥斯曼帝国史专家哈利勒·伊纳尔哲克将其归为奥斯曼人的“怀柔”政策(istimalet)之一部分。
我们一般以是否实行蒂玛尔制度来衡量奥斯曼帝国对某地的集权程度,奥斯曼人基本上只在其直接统治区实行蒂玛尔制度,对于间接统治的地区,则采取灵活的策略。比如,征服埃及后,就没有实行蒂玛尔制度,当地的马穆鲁克贵族依然留存,中央派来的总督主要是发挥协调和收税的作用,而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奥斯曼人是给了埃及一个向中央纳贡的固定额度。阿拉伯半岛的希贾兹地区也没有实行蒂玛尔制度,它算是奥斯曼帝国的一个特区。再比如,在多瑙河流域,奥斯曼王朝派军队驻扎,但给予当地较大自治权。对克里米亚半岛也采用了附庸模式,不派驻军队。奥斯曼人的这种间接统治方式既节约了管理成本,又在其直接统治地区维系了长时间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奥斯曼帝国六百年》
欧洲地区人口众多,经济发达,是奥斯曼帝国重要的人力和税收来源地。在前期,奥斯曼军队中常有大量基督徒存在,一方面是表示臣服的附庸国有义务派兵参加奥斯曼苏丹的军事行动;另一方面,奥斯曼人也直接从当地征兵。在与白羊王朝开战前的一份征兵令()中,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命令巴尔干地区的地方法官(kadi)给穆斯林和非穆斯林(kafir)同样每30户摊派一个骑兵。由于巴尔干地区的非穆斯林占绝对多数,骑兵中的非穆斯林人应该是很多的。
奥斯曼人汲取基督徒人力资源的另一个方式是“奴官制”(devirme),即帝国根据需要派人去基督教农村社会征召青少年男性(8~20岁),送到帝国首都,使其脱离原社会和家庭,实行割礼,令他们皈依伊斯兰教。这些青少年被称为acemiolan(字面意思是“新手男孩”),他们还需要进行各种训练和教育,包括在小亚细亚的土耳其农民那里学习土耳其语和宗教习俗,这被称为Türk’evermek(意思是“送给土耳其人”)。这些人大部分将成为帝国常备军的主力,即禁卫军,少数优秀者则有机会成为帝国的军政官员,甚至做到总督、宰相级别。在15世纪中期到17世纪中期的47个宰相中,出身于奴官制者竟达42人。这些人在身份上是苏丹的奴仆或奴隶(kul)。他们并不都与原家庭和社会完全脱离联系,也有一些成功者荫蔽本家族,以及普通的禁卫军士兵为自己的基督徒亲戚提供各种帮助,这也使得该制度成为一种普通基督徒百姓进入精英阶层的可能的渠道。这其中一个让后世学者争论不休的主题是,的确有主动送孩子去做苏丹的“奴仆”者,尤其是在改宗伊斯兰教方面进展较大的波斯尼亚地区,他们还主动要求即便改宗,也不想男孩们免于被征召。
利用边疆地区的旧贵族进行统治,属于间接统治或“因俗而治”;而“奴官制”则是另外一个维度的多元主义,即对种族出身没有偏见,注重吸收各种不同族群(主要是基督徒)的人进入帝国的管理阶层,这些人往往不会完全丢掉原有的语言和文化。即使是对穆斯林,奥斯曼帝国也会遵照其生活方式、语言、文化等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形成很多相对于中央集权的灰色地带。这些都一度是有效的治理方式。但任何问题都有两面性,边疆地区旧贵族的存在,也可能成为不稳定之源,在一定条件下,想摆脱中央、自立为王者也会出现,效忠总难以长期维系。除了上述例子,在讨论奥斯曼帝国的多元主义治理时,更经常被注意到的则是所谓的“米勒特制度”。
所谓“米勒特制度”
奥斯曼帝国的统治集团信奉伊斯兰教,尊崇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中较为自由的哈乃斐学派,伊斯兰教可以说具有国教地位。但在奥斯曼帝国控制的地域内是宗教和文化多元并存的,各主要宗教/教派又有自身独特的历史、传统和组织形式。奥斯曼人对这样的多元格局实行“因俗而治”,这就是下面要重点讨论的所谓“米勒特制度”。该制度向来被认为是奥斯曼帝国文化多元主义或宗教宽容的表现,但也是奥斯曼史学领域颇具争议的论题。从词源上看,millet是奥斯曼-土耳其语,来自阿拉伯语milla,一般用来指宗教、宗教共同体和“民族”。在奥斯曼语境中,这三个意思的用法都可以找到。
文献学与历史学不同视角下的“米勒特制度”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关于奥斯曼帝国对待非穆斯林的政策,大多是在“米勒特制度”这个理论框架下来认识的。而这个经典认识框架的奠定者一般被认为是20世纪50年代的两位西方学者吉布(Gibb)和鲍文(Bowen)。他们提出以下观点。(1)米勒特制度正式建立于15世纪中后期,即穆罕默德二世征服君士坦丁堡之后。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穆罕默德二世任命希腊正教的一位头面人物为帝国内希腊正教徒的大教主和文职首领,在其管辖下,不止有希腊人,还有讲斯拉夫语的不同族群的东正教徒。穆罕默德二世还分别任命了亚美尼亚教派的主教和伊斯坦布尔的犹太教大拉比(rabbi)为各自“米勒特”的首领(直译为“米勒特长”)。(2)此后,米勒特的首领及其下之各级教士,逐渐掌握了相当大的权力,包括管理宗教事务、教育和慈善事业的权力,还逐渐掌握了司法权和征税权。(3)吉布和鲍文指出,奥斯曼帝国苏丹承认各米勒特享有自治权,反映了伊斯兰教对归顺穆斯林统治的“有经人”(主要是指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的传统宽容态度,这一政策可谓源远流长,其根源是伊斯兰教赋予非穆斯林的一神教徒被保护者的地位(dhimmis或zimmis),条件是他们要缴纳正常赋税之外的人头税(cizye),正是在这个传统的基础上,穆罕默德二世正式认可并赋予了希腊正教、亚美尼亚教派和犹太教教士阶层权力。(4)米勒特制度一直延续到19世纪的改革时代,中间没有什么实质改变。这些认识为后世学者普遍接受。
《奥斯曼帝国》
年,本杰明·布劳德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题为《米勒特制度建立之迷思》。在该文中,布劳德对前述经典论述提出了批评,认为那种观点是简化和想象的产物。布劳德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点。(1)从术语上讲,19世纪之前根本就没有“米勒特制度”这个历史名词,吉布和鲍文在运用文献时发生了“时代错位”,他们把后世出现的资料用于解释15~16世纪的历史,从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布劳德认为,“米勒特制度”这个概念是19世纪才出现的。(2)在19世纪之前,奥斯曼人基本上不会使用米勒特这个词来指代其境内的非穆斯林,如果有,也只是例外,比如,在被奥斯曼人引述的圣训中提到所有基督徒和非穆斯林构成一个millet,在君主给那些他们要争取其支持的基督徒和犹太人的重要人物的信函中,偶尔会用米勒特来指代帝国尚未完全掌控的非穆斯林,在18世纪的时候有例子显示它被用来指国外的众多基督徒人民(milal是milla的复数),是用来与境内的犹太人相对照的。这可能证明,可以在外交文书中用米勒特来指外国的基督徒。(3)奥斯曼帝国没有用于管理非穆斯林的一套系统的、制度化的政策安排,非穆斯林并没有被置于一个系统的制度框架之下,而只有特别的安排(adhocarrangements)。布劳德认为,所谓的“米勒特制度”不是什么建制(institution),更多的只是各种随时空而变化的当地做法。(4)所谓穆罕默德二世征服君士坦丁堡之后经过深思熟虑建立了米勒特制度的说法,就更是“迷思”了,认可和建立希腊正教徒、亚美尼亚人和犹太人三个米勒特的叙述文本,都是值得怀疑的,最终被任命的希腊正教领导人也并非穆罕默德二世的理想人选。没有传统观点认为的那种经过深思熟虑建立米勒特制度的证据,连任命希腊正教领导人的文件也找不到了,据称这些文件被烧毁了。至于犹太人,他们根本就没有宗教等级制度,伊斯坦布尔的第一个犹太领导人,在土耳其人联系他之前就已经是一个法官了,他之被任命只是穆罕默德二世对其既有地位的认可,而不是什么系统政策的结果。只有亚美尼亚大主教这个职位的创立似乎是穆罕默德二世有意为之,但这不是为非穆斯林设计的法律范式的结果。创建亚美尼亚的大主教职位是要跟该教派的境外领导对抗,并争取境内亚美尼亚人的支持。布劳德指出,非穆斯林们相信的各自米勒特的创立故事,都是后来人出于自身需要编造的。
此后,还有很多学者参与了相关讨论。这其中,米歇尔·叶斯努(MichaelUrsinus)在给《伊斯兰百科》第二版所写的millet词条中,与布劳德进行了详细的对话。布劳德津津乐道于所谓概念是否存在以及相关证据是否充足的问题,而通过更多的文献考证,叶斯努指出,millet这个词的使用时间和指向,大大超出了布劳德掌握的范围。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早在19世纪之前,奥斯曼帝国就使用millet这个词指代境内的非穆斯林了。叶斯努考察了奥斯曼帝国的官方法令,发现在年前,就出现了亚美尼亚米勒特(millet-iErmeniyan)的提法,在年就有希腊米勒特的提法(millet-irum),而犹太人米勒特(yahudmilleti)和罗马天主教米勒特(katolikmilleti)是在年出现的。他还发现,在18世纪末的奥斯曼财政管理文书中,已经在使用“三个(非穆斯林)米勒特”(milel-ithelathe)的说法。他的结论是,至少从17世纪末,在奥斯曼的中央官僚体系中millet就被用来指非穆斯林了,不过在地方记载中并没有找到。
还有一些学者尝试从文献学的角度去寻找millet在奥斯曼帝国史料中运用的情况,其中维杰兰·库尔萨的考证可能是更为翔实的,其结论是:19世纪之前奥斯曼文献中描述宗教、族群、社会或政治归属的时候,更多的用词是ta’ife或cemaat,而不是millet,17世纪时的确有一些场合用到了millet这个术语,但这并不表明对非穆斯林的管理发生了改变。近代早期对millet的使用是非常不连贯的、模糊的,很多情况下与《古兰经》中的用法一致,也就是与din(即宗教)是同义词,可以互换使用。而他考证出来的最早用millet指称奥斯曼帝国的非穆斯林的确定时间是年。17世纪文献中使用millet相对是很少的,且只存在于中央政府的文献中,其他的文献中用的则是传统的词,比如在16~18世纪的伊斯兰宗教法庭文件中,主要是用zimmi称呼基督徒,用Yahudi称呼犹太教徒,萨拉热窝的宗教法庭文献中也经常使用Frenk(法兰克人)这个词称呼天主教徒。而其他更早的使用millet的例子,在作者看来都是有争议的。另外,尽管奥斯曼帝国认可并区分了巴尔干地区的族群共同体以及更小的准族群共同体,偶尔也会用millet指称后者,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群体在管理上被组织为一个实体,也不意味着奥斯曼人承认这些实体是“奥斯曼的国中之国”。
《兴亡的世界史:奥斯曼帝国》
上述文献考证工作对布劳德的文献学研究可以说是重要的修正和推进,但同时也更加强化了布劳德的另一个观点,即所谓“米勒特制度”是19世纪以来的发明,奥斯曼帝国并没有一个可以被叫作“米勒特制度”的、系统化管理非穆斯林事务的制度。日本学者铃木董也认为,前现代的奥斯曼帝国人最初使用millet一词的含义,是与阿拉伯语的milla相同的;当今使用的“奥斯曼米勒特制度”一词,似乎是自现代以来才被越来越多使用的。人们还高度怀疑,是西欧人为了阐明奥斯曼帝国的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共处体制,才广泛传播了这个词。穆罕默德二世提倡和践行的共存这一城市建设原则,并不是由于特殊的米勒特制度,而是对原本就存在的对待非穆斯林的基本政策的延续。这个共存的原理本身,并不是奥斯曼王朝创立的,而是起源于伊斯兰教。
某种程度上,布劳德引发的学术争议使人们对奥斯曼帝国如何对待非穆斯林臣民(或更广义上的多元局面)这个问题的讨论偏离了方向。笔者认为,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米勒特制度”还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它可以用来指奥斯曼帝国一种基于实质上存在的传统来管理或处理多元化社会现实的方式,它是奥斯曼帝国长期奉行的一种治理倾向,是在尊重多宗教、多文化格局的前提下而进行的一种治理方式的创新,其实质就是“因俗而治”,但又用伊斯兰话语加以合法化。“米勒特”“米勒特制度”这些术语在历史上如何被使用或许不是最重要的,学者们尽可以寻找别的术语来描述这个现象,是不是有证据证明存在一个明确的、系统的制度来管理非穆斯林事务,也不是最重要的,因为从实践的层面看,实难否认这种“因俗而治”的做法之存在。
近来,土耳其学者迦南·塞费里承接布劳德的论述,也指出,奥斯曼帝国没有米勒特制度,奥斯曼国家对非穆斯林的管理方式也不是“米勒特制度”,所谓“米勒特制度”(milletsistemi)只是现代研究者的总结。他把奥斯曼人的做法概括为“维系征服之前的状况的传统”,奥斯曼人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包括使其适应伊斯兰教法(沙里亚)。也就是说,奥斯曼人是根据传统而建立一个管理结构,这既是伊斯兰的传统,还可表述为“奥斯曼习俗”。这种说法比较能印证笔者所主张的“因俗而治”。
因而,有必要摆脱文献学围绕概念或提法的争论,再次回到历史学的语境下。在这个方面,凯伦·巴基(KarenBarkey)的研究值得重视,她也认为布劳德的讨论是有误导性的,她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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