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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政党政治与民主化改革
李竞强
来源:《中东问题研究》(后更名《中东研究》)年02期
内容提要作为威权主义国家,政党制度在突尼斯政治非常重要。其中执政党地位和角色的演变尤为关键。突尼斯执政党新宪政党的历史地位形成于民族解放运动当中,独立后进一步承担了现代化建设的领导任务,在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也被迫做出了调整。“革命者”、“建设者”、“改革者”是其不同历史时期的突出特点。在角色转换过程中,该党与时俱进,维系了长期的统治。但是,该党也曾面临深刻的危机,对深层社会矛盾处理失当,对民众民主诉求回应不够最终导致了其败亡。
关键词突尼斯新宪政党政党制度
在突尼斯威权主义政治体制的建立与改革过程中,执政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反对党在突尼斯一党制时期和一党主导的多党制改革下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自从年成立以来,新宪政党历经风雨,经历了从“革命者”向“建设者”、“改革者”转变的角色变化。新宪政党曾两次更名,年更名为“社会主义宪政党”,年更名为“宪政民主联盟”。总体而言,新宪政党在民族解放运动中充当了“革命者”角色。社会主义宪政党时期“建设者”角色凸显。“宪政民主联盟”在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也在内外压力下进行了改革,“改革者”特征明显。
“新宪政党”与突尼斯威权主义政治体制的建立
(一)新宪政党的建立新宪政党脱胎于宪政党,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新宪政党继承了宪政党的民族主义政党传统。在“民族自觉”观念的影响下,宪政党的建立标志着突尼斯民族觉醒的到来。年,突尼斯民族主义运动领袖穆斯塔法·萨阿列比成立了宪政党。宪政党人要求殖民当局给予突尼斯人与法国人平等的参政权利,呼吁民众反抗殖民统治的种种不公。这包括官员任职、纳税、司法审判,获取土地等方面。宪政党成立后,并没有提出争取民族独立的要求,仅仅是将制定宪法和突尼斯人参与国家管理作为其政治目标。[1]因此,当布尔吉巴等人提出较为激进的观点时,宪政党无法支持并容纳他们。在此背景下,年布尔吉巴等人从宪政党分离出来,并成立了新的政党,取名为“新宪政党”。根据布尔吉巴自己的说法,“宪政”这一政治标志在突尼斯民众中仍然具有很高的认同。所以,“新宪政党人”首先是以“改革者”的身份出现的,其次才是“革命者”。但是,“革命者”身份的突破才使其走向了成功。
其次,“新宪政党”不同于“宪政党”,它更加激进。宪政党属于精英主义政党,其成员主要局限于中上层资产阶级和具有现代思想的宗教人士。新宪政党则是突尼斯第一个群众性政党。新宪政党面向全体国民,向所有人开放。突尼斯民族主义者通过报纸宣传和群众集会的方式,逐渐发动了下层民众,将普通民众纳入了民族解放运动当中。新宪政党第一次反映了突尼斯民众要求摆脱殖民统治,恢复民族尊严的呼声。布尔吉巴等人通过发表文章和演说,揭露了法国殖民统治的实质,打破了少数精英的幻想,开始走上了争取民族独立解放的道路。新宪政党成立后,布尔吉巴等人开始全国范围内的动员,真正自觉地开始动员普通民众参与并争取民族解放运动的成功。
纵观突尼斯民族解放运动的历程,新宪政党是其中坚力量。新宪政党成立后致力于发展民众,向殖民者施压,要求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新宪政党建立的基层组织发挥了很好的动员组织作用。在新宪政党的带领下,突尼斯的民族主义者发动了一波又一波的斗争。此外,布尔吉巴等民族主义者逐渐成长为民族解放运动的旗手和民族国家的象征。
新宪政党在民族解放运动中的历史作用奠定了其执掌突尼斯政权的基础,为突尼斯一党制威权主义政权提供了合法性。新宪政党在突尼斯民族解放运动中的表现,无疑是该党历史地位形成的关键和由其主导的政权取得民众支持的决定性条件。
(二)“布尔吉巴主义”的胜利年,突尼斯与法国殖民当局谈判取得进展。法国同意突尼斯内部自治。在该计划下,突尼斯人民获得了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力。但是,突尼斯的关税、外交、国防、民航、警察、广播等都归法国掌管。[2]根据条约,法国人在突尼斯依然享有特权。
然而,就在突尼斯实现内部自治的前景逐渐明朗的情况下,新宪政党内部发生了分裂。以新宪党主席哈比卜·布尔吉巴为首的一派愿意接受内部自治的地位,并以此为基础就最终实现国家独立进行谈判。这种观点得到了突尼斯大部分民众的拥护。但是,以新宪政党秘书长本·优素福为首的部分党员在保守势力的支持下,反对内部自治的计划,要求彻底的独立地位。受“纳赛尔主义”的影响,本·优素福希望将突尼斯融入阿拉伯世界的革命浪潮。因此,双方爆发了激烈的冲突。年11月,布尔吉巴召集新宪政党代表在斯法克斯召开了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本·优素福及其追随者予以抵制,但没有摆脱被开除出党的命运。本·优素福此后在突尼斯城召集的大会也没有挽回局势。本·优素福最终在与布尔吉巴的竞争中败北。由此正式确立的“布尔吉巴主义”在党内的统治地位。“布尔吉巴主义”是在突尼斯民族解放运动中逐渐形成的,即通过渐进的、分阶段解决问题的方式争取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布尔吉巴主义”包括现实主义、渐进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原则。[3]
“布尔吉巴主义”在新宪政党内的胜利,也带来了其在突尼斯国内政治的胜利。经过此次对抗,布尔吉巴基本上扫清了党内的反对者。这不仅确立了布尔吉巴在党内的绝对领导地位,而且在组织和思想上完成了大扫除。新宪政党在统一、团结的气氛下开始了接管政权的行动。同时,由于“布尔吉巴主义”占了上风,突尼斯避免了在“纳赛尔主义”盛行的时代卷入阿拉伯民族主义运动的洪流,避免成为埃及等地区强国卫星国的命运。本次大会决议中将党的目标确定为“为国家在保障民权、自由方面提供坚实结构,确保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繁荣与进步。”[4]突尼斯得以掌握自主探索民族国家发展道路的机遇。
(三)新宪政党年重组年3月20日,突尼斯正式取得独立地位。随后,突尼斯举行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大选,布尔吉巴及其新宪政党获得了压倒性胜利。突尼斯从此开始了由新宪政党主导的历史。
突尼斯独立之后,新宪政党党员人数激增,成分更加复杂。年7月之前,新宪政党员约为,人,年11月时达到,人,到年时进一步增长至,人。[5]加之与行政机构的掣肘,促使布尔吉巴改革执政党。他曾说:“我们需要强大的权力以驱散分歧,我们需要共识和纪律以提高效率”;“党不可避免地将其组织披上国家行政的甲胄,这样两个机构可以相互加强,和谐发展”。[6]因此,年末,在布尔吉巴主持下,对新宪政党组织结构进行了改革。从党的基层组织、地区组织、省委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都进行了改革。[7]
第一,基层组织。新宪政党的基层组织是模仿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建立的[8],这种组织形式相对独立,决策自主,应变灵活,曾在突尼斯民族解放运动中动员群众,保存实力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新宪政党成为执政党,已经变得不合时宜。新宪政党是一个开放的群众性政党,任何接受党的基本原则和缴纳党费的突尼斯国民都可以加入。新宪政党人数的激增也导致其基层组织大量增长,这不仅不符合突尼斯的行政区划设置,而且各个基层组织之间的人数差异很大。多则几千人,少则数十人。经过改革,新宪政党的基层组织从个下降到了1个。这与突尼斯当时的最小行政单位谢赫辖区(Cheikhat)的数目正好匹配。不过,为了发挥基层组织的创新能力,政治局又根据需要设置了一些基层组织。政治局通过省委加强了对基层组织的管理。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不再是所有党员都可竞选,而是必须得到政治局的批准。政治局可以中止或解散任何有分离倾向和无法与行政机构合作的基层组织委员会。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地方家族或部落势力的内讧,和基层组织未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党的基层委员会与国家最低行政机构也保持密切的联系。通常谢赫由基层委员会主任出任。基层委员会往往具有很强的动员能力,因而受到了上级组织的重视。就侍从主义体制而言庇护虽然是自上而下的,但是基层组织的意见一般都能受到重视。但是,基层组织并不具有讨论国家内外政策的权力。基层组织仅仅发挥动员、教育群众的作用。基层委员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学习领会领袖观点和党的政策。
第二,地区委员会。新宪政党地区委员会的改革是此次改革中的中心内容。改革之前,新宪政党基层组织选举产生党的地区委员会(federation)。然而,党的地区委员会内部经常产生分歧,且不利于权力的集中和政策的执行。因此,新宪政党取消了经选举产生的地区委员会,而实行由经省长推荐、政治局任命的地区代表(delegate)。由地区代表组成了省委。虽然是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省委委员在吸纳新的成员加入方面具有自主权。招募年轻教师、大学生往往是补充新鲜血液的途径。省委不仅充当了基层组织和政治局之间的中介,而且充当了基层和行政当局的媒介。他们往往可以将民众的要求传递给高层。省委每两个月开一次会,一般由政治局委员主持。与会代表可以就党的政策进行辩论,但没有决定权。经过改革,新宪政党基本解决了地方旧贵族和其他有影响的人士主导地区事务,党中央的政府无力干预的局面。政治局通过任命地区委员会提升了干部和工作效率,促进了地区和整个国家的发展。不过,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影响了党的决策的民主程度。
第三,中央机构。经过改革重新确立了中央机构的组制原则,并明确了中央机构应该发挥的功能。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新宪政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党章规定每3年召开一次,一般由党主席召集。会议决定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党的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包括政治局委员,各省委员等。党的领导人主要来自新宪政党和工会成员。在实际政治实践中,往往由该委员会形成决议,推行党的具体政策。政治局是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和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担当最高领导机构。政治局委员由布尔吉巴任命。政治局委员往往担任内阁部长和重要外交代表,是布尔吉巴制定重大政策的重要协商机构。
经过此次改革,新宪政党与突尼斯新政权的融合进一步加强,其活力得到了保持。不过,此次改革仍然是新宪政党执政之后的最初探索,党政关系并没有得到彻底理顺。
(四)新宪政党在突尼斯威权主义体制建立中的作用在独立后不久,一党制政权关心的是如何创造权威。[9]新宪政党以“革命者”身份创造了权威,并以“建设者”的身份延续了权威。
年,新宪政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即“胜利的大会”(CongressofVictory),大会制定了新的党章。新党章确定党的功能是“群众的动员机构”,党章声称“新宪政党是人民的政党,其力量来自于人民,并忠诚于人民的意愿。”[10]
首先,新宪政党成功地带领突尼斯人走向独立,为新宪政党人掌握政权提供了合法性。作为开国总统,哈比卜·布尔吉巴的合法性中既有其作为“国父”的人格魅力因素,也有其作为党的缔造者的“最高斗士”的特殊经历。显然,这种领导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独特经历在其合法性中更具有根本性地位。此外,作为执政党,新宪政党掌握了大量资源,为其成员在独立后分配了大量庇护性利益。
其次,新宪政党为突尼斯威权主义的建立提供了组织保障和动员机构。新宪政党取得政权后,迅速实现了由君主立宪制向共和国的过渡。新政权既不是军政权,也不是个人独裁体制。为了保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作和社会、经济与政治改革的进行,必须依赖强有力的政治组织。新宪政党充当了这种机制。
再次,新宪政党为突尼斯威权主义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突尼斯共和国建立之后,新宪政党对于国家的发展道路打上了自己的烙印。在新宪法中包括了新宪政党口号——“自由、秩序、正义”。布尔吉巴反复强调的“人道自由主义”成了突尼斯推动社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理论指导。以渐进主义、实用主义、理性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布尔吉巴主义”成了共和国的意识形态理论。
总之,新宪政党在突尼斯独立之后,继续作为全民性群众政党,对威权主义的建立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宪政党的组织机构和理论观念为威权主义体制的运行和该体制下社会改革、经济发展事业的顺利进行产生了基础性作用。新宪政党是威权主义体制的合法性来源和政权运行的基本支柱。
“社会主义宪政党”与突尼斯政治体制改革
新宪政党与突尼斯政府的融合经历了数年时间。年,突尼斯共产党被禁止,突尼斯正式成为了一党制国家。年新宪政党召开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改革了原有的政治体制。从而使得不论在形式上还是本质上,党政合一体制得以形成。
(一)-年新宪政党改革布尔吉巴在探索国家建设道路的过程中,对于党政关系逐渐有了新观点。独立以来形成的党政二元机制由于在动员群众,政策实行方面存在相互冲突而面临改革,因此产生了真正迈向一党制成为推行“宪政社会主义”客观要求。年3月2~4日,新宪政党全国委员会召开会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首先,决定对新宪政党进行结构性改革。从而实现以下目标:促进党员与党保持密切关系,信任党的事业党的积极分子的活动;为他们在党的各级组织实践其责任提供便利;在党和政府的各个层面上加强党与工会的联系。其次,通过党,并以党的原则推行国家政策。再次,在实现“宪政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加强党与国家机构的联系,动员党的所有积极分子和各类团体实现宪政社会主义。[11]另外,在实践层面,新宪政党在全国委员会决定建立由省长主持的“合作委员会”。年夏天,新宪政党首次开始选举此类组织,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合作委员会”。
年10月19日,新宪政党召开了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开幕。党的报告认为,突尼斯在新宪政党的领导下,取得了伟大成就。这表现在:(1)赶走了最后一批殖民者,收复了所有被殖民者占领的土地,取得了完整的国家主权。(2)颁布了宪法,建立了民主机构,实现了人民主权。(3)选择了社会主义和社会与经济的计划,走向了繁荣和富裕的道路。本次大会基本上完成了既定的改革任务。在新的党章中,注明了“社会主义宪政党为了与不发达斗争和促进人民进步选择了宪政社会主义。作为共和体制的中心和国家至关重要的发动机,社会主义宪政党以群众作为基础,并以民主制作为组织原则。”[12]更名之后,建立了党的中央委员会(TheCentralCommittee),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在新的机制中,党的中央委员会被寄予厚望。根据党章,政治局委员和政府中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新宪政党高级领导人,身兼重要外交使命的驻外大使和省长们都被囊括进了这一机构。党章还进一步将该委员会确定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与之前的政治局的作用相同。此外,中央委员会还被授予在布尔吉巴逝世之后监督权力交接的任务。根据布尔吉巴的建议,中央委员会在总统去世的24~48小时之内迅速选举党的最高领导人,并负责维持政局稳定。
(二)社会主义宪政党与“宪政社会主义试验”年7月,本·萨拉赫被任命为计划与金融国务秘书(相当于部长),标志着“宪政社会主义”的正式挂牌上马。布尔吉巴为此在各个场合进行了造势宣传和宏观论述。而本·萨拉赫受命制定了具体的经济社会的发展计划。在其领导下,突尼斯集中了全国最优秀的技术人员,并制定了“~十年发展规划”。年8月23日,这一规划正式发布。“规划”确定了接下来十年发展的基本目标。首先,经济“突尼斯化”。其目标是在进出口方面降低对法国的依赖,减少金融、工业和农业领域外国份额。第二个目标是“人的提升”,即实现机会均等,提高生活水平;重新分配收入,改善普通民众的营养、住房、教育和卫生状况。改革的第三个目标是调节经济结构,改变部门比例不平衡的情况。最后一个目标是实现自我发展,取得自我维持的增长。
在“宪政社会主义”的实施过程中,社会主义宪政党不仅体现了该计划的理论观念,而且提供了组织保障、利益传送和社会动员机制。尤其是表现在地方层面上,新成立的“合作委员会”的历史使命和实际作用都体现了党的以上功能。在省长的地区总负责下,党委为组织发动群众不遗余力。
在实践中,突尼斯先后制定并实行了两个计划,分别是“~计划”和“~计划”,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也存在许多不足。社会主义宪政党将摆脱“不发达”状态作为党的奋斗目标,并以此为党的新阶段的奋斗目标。计划部成立之后,新宪政党进一步密切了与国家的关系。年11月艾哈迈德·本·萨拉赫被纳入了新宪政党的政治局。宪政社会主义的实施越来越依赖党的各级组织。
新宪政党经历独立之后数年探索之后,发现了党在新时期需要承担的历史使命,为党增添了生命力。
(三)突尼斯一党制的正式确立年,新的更为激进的计划由于引起了党内和国内的激烈反对而作罢,“宪政社会主义”试验告一段落。但是,就突尼斯威权主义政治体制而言,“宪政社会主义”试验中由于现实需要,突尼斯的政党制度和党政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突尼斯正式建立了一党制的政党体制。
首先,社会主义宪政党引入了发展主义意识形态,承担起了为争取摆脱不发达状态而实施“宪政社会主义”计划的组织任务。在新的党章中,党的地位和领导作用更加明确。社会主义宪政党正式引入了发展主义和现代化理论并以其作为党的意识形态指导。通过发展主义和现代化理论,党和国家的事业联系在了一起。
其次,党的组织与政府管理体制实现了相互融合,相互配合。社会主义宪政党以动员群众,争取群众对政府政策的支持,以及反馈群众的反应为其根本任务。党的各级组织与政府决策与执行机构实现了融合。党的决议经过议会和总统确认,变成了国家的发展战略。党的政治局、中央委员会与政府内阁和地方政府的联动中实现了政策的执行和检验。
再次,社会主义宪政党形成了政府官员和精英的遴选机制。在社会主义宪政党统治下,不仅党的领导人同时担任国家领导人,该党还控制了许多社会团体。加入社会主义宪政党成为获得政治身份和晋升地区和国家领导人的前提条件。在社会主义宪政党一党制下,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充任中央政府领导、驻外大使、立法、司法机构负责人和省级领导人。社会主义宪政党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基本上囊括了突尼斯精英阶层。社会主义宪政党成了全民党。
“宪政民主联盟”与突尼斯的民主化
进入20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由于布尔吉巴终身主席和终身总统的确定,突尼斯的威权主义政权开始走向了僵化。然而,经济自由化的发展要求政治领域的相应变革。改革政党制度,终结社会主义宪政党的一党制统治,向多党制转变成了突尼斯政治改革的新方向。因此,年,在马扎里总理的主持下,突尼斯开始了建立多党制的探索。由于时机不成熟和领导人缺乏改革的意愿,改革最终以失败告终。社会主义宪政党同时面临左翼和右翼政治势力的挑战。学生运动、工会运动等左翼运动与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兴起都对突尼斯的政治形势造成了影响。突尼斯面临剧烈的政治变革。
(一)社会主义宪政党的复兴与宪政民主联盟的建立年11月7日,突尼斯时任总理宰因·阿比丁·本·阿里以总统哈比卜·布尔吉巴身体状况无法履行职责为由推翻了后者的统治。由于本·阿里以“变革”为口号,突尼斯进入了其领导下的“变革”时代。在民主化浪潮的影响下,突尼斯对其政党制度进行了改革。为了回应民主转型中对多党制的期盼,突尼斯也转向了“多党制”。年,社会主义宪政党全国代表大会非常大会召开,正式更名为宪政民主联盟(RCD)。新宪政党实现了独立之后的第二次更名。“民主”取代了“社会主义”,标志着以计划经济为标志的“宪政社会主义”实践已经不能反映时代的要求,突尼斯的执政党必须以新的意识形态和发展战略保持民众的支持。
宪政民主联盟主导下,党的复兴事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本·阿里重新界定了宪政民主联盟在威权主义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宪政民主联盟不再具备社会主义宪政党所具有的政策形成和议程制定功能,而是更多地充当了政策宣传的工具。另一方面,宪政民主联盟继续作为维持侍从主义体制的有效工具而存在。这样,既保证了政治的稳定,又为威权主义政权增添了民主色彩。
其次,宪政民主联盟重新夯实了其执政基础。在中央层面,政治局与党的中央委员会经过更新换代之后更加有效率。本·阿里将政治局的人数从12名减少到了7人,并设立专门负责党的事务的秘书长和为其配备的6名秘书。在党的基层,宪政民主联盟更加注重发展年轻党员和吸收专业人士加入。另外,宪政民主联盟还为各级官员提供了培训机会。对于年轻党员,每年从28个地区中遴选20~30人进行为期三年的培训。对高级党员提供了“夏季大学”培训计划。年,突尼斯还建立的“政治学院”专门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培养党的未来精英。[13]
再次,宪政民主联盟的党员构成完成了大换血,“共和国一代”和“变革时代”精英成为中坚力量。年前后出生的党员替代了民族解放运动年代的党员,开始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而在政权核心部门中,年政变期间的支持者和内政、安全部门的骨干成员获得了本·阿里的信任,成为决策层的负责人。
通过改革,宪政民主联盟保持了团结,扩大了社会基础,更新了政治纲领,从而在新形势下获得了进一步发展,而不是走向衰落。~年间,宪政民主联盟的基层组织从个增长到了个,并在海外建立了个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从万增长到了万。[14]而突尼斯的总人口刚刚过千万。
(二)一党主导下多党制的运行突尼斯政党制度的变革,就其实质而言,从一党制转向了一党主导的多党制。在突尼斯威权主义政治体制下,社会主义联盟的主席同时也是国家总统。党的高级成员仍然把持国家领导人职务。宪政民主联盟仍然是唯一一个基层组织遍布全国的政治组织。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突尼斯的政党制度体现了以下特点:
首先,突尼斯在形式上实现了“多党制”。新的政党法规定,政党不能建立在宗教、语言、种族或地域基础上,要遵循“人权和民族成就”原则。[15]因此,除伊斯兰复兴运动党之外,突尼斯的世俗主义政党都获得了合法性。社会民主运动(MDS,MovementofDemocraticSocialist)、突尼斯革新运动(HE,HaraakatEttajded)、人民团结党(PUP,PopularUnityParty)、民主进步党(PDR,DemocraticRassemblementParty)、自由社会党(PSL,LiberalSocialParty)、统一民主联盟(DUD,UnionistDemocraticUnion)等于执政党形成了共同竞争的局面。在历次大选中,上述政党都被容许参与选举。
其次,突尼斯主动引入了“人权”观念,市民社会组织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为了反映突尼斯在向西方自由民主过渡,突尼斯建立了“人权事务部”,向全世界展示其“人权成就”。而在突尼斯的政治自由化过程中,公共空间的扩展也较为明显。伊斯兰组织,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都加入了这一领域的争夺。[16]
再次,突尼斯建立了独特的政党活动经费补贴制度,将反对党的活动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不仅各个政党通过预算领取运行经费,而且其政治纲领的制定也受到了威权主义政权的钳制。政府通过经费和报纸杂志的审批,以及合法性文件的授予制度控制了反对党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向服从其意志的反对党分配议席,授予了它们有限的庇护资源,扩展了侍从主义体制。
(三)民主化的缓慢推进与政治改革本·阿里上台伊始,就将政治改革作为施政重点,并制定了民主化转型的目标。在~年间,本·阿里通过释放政治犯,推行多党制,制定《民族宪章》,进行全国大选等举措赢得了民众的支持。民主宪章联盟在其领导下焕发了新的活力。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民主化进展并不顺利,政治改革也最终走向了其反面,即改革停滞。
首先,突尼斯的民主化模式由“指导下的民主”转向了“总统的民主”。独立之后的突尼斯由于布尔吉巴的个人魅力和执政党新宪政党在民族解放运动中的突出作用,总统与政党取得了主宰政局的地位。因此,突尼斯的民主化被牢牢控制在总统的手中,是“自上而下”的民主化。突尼斯政治在哈比卜·布尔吉巴和本·阿里两任总统期间(~年),呈现了进步——保守——进步——保守的基本态势。
哈比卜·布尔吉巴在其任内进行了大刀阔斧的社会、经济改革,为民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比如,突尼斯年废除了君主制,实行总统共和制。年制定了突尼斯独立后第一部宪法,保障了国民的基本自由权利,但也授予了总统的广泛权力。布尔吉巴废除了多妻制,给予了妇女平等权利,突尼斯的政治参与得到了极大的拓展。然而,布尔吉巴于年和年蝉联总统。4年,突尼斯通过宪法修正案,布尔吉巴事实上建立了“总统君主制”。[17]作为共和国总统,哈比卜·布尔吉巴拥有与专制君主相同的权力,民主化制度受到削弱。直到年,突尼斯才开始向多党制过渡,突尼斯共产党(年)、社会民主运动(年)和人民团结党(年)等3个政党获得了合法性,在布尔吉巴时期,新宪政党(年更名为社会主义宪政党)成了动员群众政治参与和沟通民意的工具。但是,布尔吉巴政府虽然承诺多元主义,事实上却不遗余力地镇压政治反动派。布尔吉巴先后镇压了“优素福分子”、本·萨拉赫、突尼斯共产党与伊斯兰主义者。[18]布尔吉巴“控制中的民主”是在确保其“最高斗士”、“突尼斯之父”地位的基础上,根据其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分析,按他个人设定的道路所进行必要的民主化改革而已。
本·阿里时期突尼斯的民主化仍然延续了“自上而下”的特点。他在继续保持总统主导地位的同时,倡导“开放”和“变革”,以“民主”招牌为其政权构建合法性。本·阿里将自己的政治、经济决策刻意诠释为“变革”,在各种场合标榜改革者的形象。年发动政变后,他摆出了和解的姿态,大量释放并特赦政治犯,欢迎海外流亡人士回国。年与其他政治力量签订的“民族宪章”中,明确写入了“开放”和“变革”的内容。[19]突尼斯议会与总统选举也实现了制度化。
然而,发生在邻国阿尔及利亚的民主实验以及此后的内战灾难使得本·阿里放缓了民主化步伐,加强了对民主化进程的控制,政府政策再度趋于保守。年,突尼斯首次举行了竞争性的总统选举,反对党领导人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年,突尼斯议会建立上院。年,本·阿里在议会中增加了19个席位,并将其分配给了几个主要反对党。但是,这种选举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从表面上看,突尼斯引进了“选举民主”(如表1所示),实现了“部分民主(partialdemocracy)”。但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向议会提出议案,签署议会通过的议案,且其权力不受制约。由于执政党宪政民主联盟掌握了80%以上的议会席位(如表2所示),总统可以解散内阁却不存在被弹劾的可能性。另外,为了压缩突尼斯市民社会的发展空间,本·阿里建立了“民族团结基金(FSN)”,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解决失业大学生就业。这一基金主要扶贫和改善城镇居民生活条件为主,但其政治意义在于和伊斯兰组织以及其他反对派慈善组织争取贫困群众的支持。该基金的发放过程并不透明,而且将对本·阿里政权效忠作为前提条件。[20]
表1本·阿里时期的总统选举情况
选举日期
候选人
得票数
得票率
年
宰因·阿比丁·本·阿里
2,,
%
年
宰因·阿比丁·本·阿里
2,,
%
年
宰因·阿比丁·本·阿里
3,,
99.4%
年
宰因·阿比丁·本·阿里
4,,
94.4%
年
宰因·阿比丁·本·阿里
4,,
89.6%
表2本·阿里时期议会选举情况
选举日期
党主席
得票数
得票率
议席数
年
宰因·阿比丁·本·阿里
1,,
80.6%
年
宰因·阿比丁·本·阿里
2,,
97.7%
年
宰因·阿比丁·本·阿里
--
--
年
宰因·阿比丁·本·阿里
3,,
87.5%
年
宰因·阿比丁·本·阿里
3,,
84.5%
资料来源: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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